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市政发〔20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决定》 ( 通市政发〔2016〕6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已经2013年2月18日市政府2013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通化市区内依法投资兴办企业、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
第二章 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支持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企业使用土地,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企业投产后,前2年缴纳的各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支持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总额不超过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市本级留成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土地出让金市本级留成部分扣除省规定各项基金外予以返还,用于支持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投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建设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集中征收后,由同级财政按50%比例专项用于支持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3亿元以上的,建设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集中征收后,由同级财政全额专项用于支持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所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不超过70%,工商机关准予注册。
第七条 对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视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的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当年科技成果贡献价值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股权投融资。鼓励和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鼓励社会资金以股权形式投资各类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
第九条 对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和做大总部经济的项目主体,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三章 引进资金奖励政策
第十条 财政部门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引进项目、引进资金的单位和有功人员,兑现鼓励投资的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项目,按实际到位额的0.5%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实际到位额的0.6%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二条 引进国家和省正常拨付专项资金以外的无偿捐赠资金或无偿投资,按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引进战略投资者(世界500强企业和大型跨国公司、国内100强企业)、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功人员,市政府设立特殊贡献奖予以奖励;机关干部在享受特殊贡献奖的基础上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