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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国税发〔2006〕10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4-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转发的总局文件中第二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第二条、第三、第五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此次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制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各局应充分认识消费税政策调整的指导思想和意义,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流转税、征管、计统、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培训及辅导,确保消费税政策及征收管理落实到位。
二、各局应及时通知对生产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