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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吉政发〔2015〕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23〕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决定》(2025年6月19日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保持了就业局势总体稳定。随着我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促进就业任务十分繁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稳增长的重要引擎,是缓解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与就业结合起来,不断优化创业环境,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渠道扩大就业

  (一)促进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将就业优先战略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中,坚持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努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二)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拉动就业。围绕实现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在重点产业发展、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民生改善、重要科技创新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谋划一批增强发展后劲的重大项目。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健全完善项目建设与人力资源配置、就业培训联动机制,实施超前培训,把就业服务贯穿到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

  (三)加快产业升级优化就业结构。在壮大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三大支柱产业,发展装备制造、医药健康、建筑业、旅游四个优势产业,以及培育生物化工、互联网经济、人参和矿泉水等新兴产业过程中,挖掘就业潜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紧紧围绕实施产业、集群、园区、企业、项目 “五位一体 ”系统工程,建立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制度,做好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管理人员培养规划,促进人力资源开发配置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不断优化就业结构。

  (四)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坚持 “非禁即入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扶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全面提供开户、信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按其担保平均余额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探索以新型载体支撑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简化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程序。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五)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吸纳就业。坚持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并重,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并举,实现服务业与就业同步增长、相互促进。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信息与科技、金融、旅游、商贸流通、房地产升级、健康养老、家庭服务和文化体育等服务业,打造服务业聚集区,逐步提升服务业就业比重。

  (六)围绕特色城镇化建设拓展就业空间。按照 “一群三组团”吉林特色城镇化建设总体布局,增强中小城市产业承接能力,依托经济开发区、产业集中区以及城镇化建设项目吸纳就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文化生态旅游、民族餐饮、手工制作等特色产业,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增加便民生活服务设施,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全面实行新型户籍制度,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城乡统一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变 “市民 ”。

  (七)预防和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其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加强扶持引导,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八)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加快推进 “一照一码 ”改革,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证合一 ”。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允许 “一照多址 ”、 “一址多照”,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改为商用,使住所资源利用最大化。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各部门涉企信息集中统一公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推动各部门实行联合信用约束,做到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的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统一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规范审批行为,缩短办理流程,推行即时办结、一个窗口办理、快速通道办理、网上并联办理等服务方式。

  (九)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紧密结合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需求,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科技服务业,培育科技服务龙头企业,建设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基地和创新集聚区。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借鉴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充分利用闲置的厂房、商业用房等资源,为众创空间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落实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可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建设各类创业基地,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利用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创业市场、电商(微商)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补助。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险投资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十)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统筹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有效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水平。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对实体经济新增投资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依托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鼓励银行、担保、典当、融资租赁等机构开发符合商贸服务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

  (十一)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将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并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全部纳入政策扶持范围,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群体、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科技型和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对个体创业者的贷款额度上限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上限为15万元;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鼓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进一步简化程序,创新反担保模式,降低反担保门槛,允许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为基地(园区)内创业实体提供担保。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制定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十二)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三)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对具备条件的高校中小科技成果项目转化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四)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对进入城镇创业和返乡创业、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扶持有技能、资金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头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和兴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建立专兼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与创业农民结对帮扶制度,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对聘为农民技术指导员的,给予一定资金补贴。扶持农民网上创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电商企业利用互联网扩大吉林农特产品销售渠道,增加吉林农民网上卖家,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五)打造大众创业良好环境。培育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树立创业观念,营造 “鼓励创新、扶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 ”的良好氛围。鼓励各地及相关部门、高校、社会团体组织开展以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坚持项目政策资金一体化运作,支持举办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典型宣讲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按规定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政策扶持。开展创业培训活动,将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建设,优化创业培训师资结构,吸纳创业成功者、职业经理人和创业投资人加入师资队伍,组建创业导师辅导团队,开发适合不同创业群体、创业不同阶段特点的培训项目,对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普遍进行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合格后初次创办企业的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成效显著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

  三、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对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购买一批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各类企业开发见习岗位,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全面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培育树立一批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示范校,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一定支持;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补助,采取无偿注入的方式,为规模较大并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的创业园区和高等院校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主要用于贷款保证金和股权投资;制定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政策。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时进行实名登记,加强求职指导和跟踪服务,定期举办专场招聘会和人才交流活动。实施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计划,开展 “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全程就业服务,组织开展高校 “双困学生 ”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七)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完善就业援助办法,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和退出程序,实行实名动态管理和分类援助,对实现就业人员做好跟踪服务和定期回访。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和岗位项目,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在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加大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的援助力度,规范认定程序,健全实名制管理和备案制度,按照 “社区即时援助、街镇强化援助、市县托底援助 ”的办法,确保每个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资金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制定招录计划。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积极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支持性就业。对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员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八)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就业制度综合改革,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把就业政策、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延伸到村,逐步形成 “农村半小时就业服务圈 ”。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 “三位一体 ”工作机制,在农民工相对集中居住的社区和大批量使用农民工企业的所在地,依托市、县、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立农民工市民化综合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全方位的 “一站式 ”服务。健全县域企业用工对接机制,畅通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渠道。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对接,扩大技工和品牌工规模。加强农村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提高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逐步扩大组织开展农民工市民化培训试点,对农民工和有意愿转移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技能、素质 “双提升 ”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九)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完善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