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改革中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3.17 川地税发〔2000〕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7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积极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支持粮食企业发展,经请示省政府并征得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有关地方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政策性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和改组改制后分离出来的其他企业,凡属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分别纳税。
二、 因粮食企业改制而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免征
企业所得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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