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3-24 穗国税发〔2009〕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广州市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6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在我市(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内,下同)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资质备案管理,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12月17日联合下发的《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