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明确《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2-15 粤国税发〔1996〕0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关于明确〈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局。
关于明确《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11号印发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有关财务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成本的核算和管理
1.信用社用于核销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中列支。
2.对经批准成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可向信用社收取管理费,信用社上交的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1.5%在成本中列支提取。
3.三年期以上(含三年)定期储蓄存款,按规定应付保值贴补利息,应在应付利息科目设专户核算,信用社实际支付的保值贴补利息,可在成本中列支。
4.信用社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各项财产、物资的非常净损失(实际损失数扣除保险赔款和残值收入),应在损失发生后及时向县国家税务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并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对净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1.信用社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实行分类折旧,对实行分类折旧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综合折旧,年综合折旧率为8%-13%。信用社需要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的,报经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