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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加油站税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加油站税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3-14                                                 粤国税发[2002]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我省加油站的税控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10号)以及省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粤经贸资源[2001]4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1]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加油站税控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加油站税控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加油站税控管理试行办法
  (修改稿)
  为了加强我省加油站的税控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10号)以及省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粤经贸资源[2001]4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1]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税控器具的购置、安装、维护
  第一条 本办法所述的税控器具包括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设备、税控收款机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
  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是指用于记录燃油加油机销售成品油累计数量作为计税依据的设备,包括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生产许可证》、《税控功能合格证》和有关的《防爆合格证》等有效证件的厂家生产的用于改装原有燃油加油机的税控装置和含有税控装置的税控一体加油机。
  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设备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厂家生产并指定销售的电子设备,包括读卡器、初始化卡、信息卡和稽查卡。其中初始化卡是主管国税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用于对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进行初始化的IC卡;信息卡是加油站用于向主管国税机关抄报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纳税数据的IC卡;稽查卡是主管国税机关用于检查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纳税数据的IC卡。
  税控收款机是符合《电子收款机通用技术条件》,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具有特定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设备。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是指用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税控开票和申报子系统的专用电脑设备。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法从事燃油销售业务的加油站都必须购置、安装、使用具有税控装置的燃油加油机,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新建从事燃油销售业务的加油站和原有从事燃油销售业务的加油站需要购置或更换燃油加油机的,必须按规定购置税控一体加油机。
  第四条 燃油加油机的税控装置安装之后,主管国税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对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进行铅封。具有税控装置的燃油加油机需要维修时,必须通知特约的专门维修人员,同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两单位接到加油站的报告后,应派人同时到场,开启铅封和封条。维修完后燃油加油机的税控装置必须及时进行再次铅封和加贴封条。铅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封条由主管国税机关管理。
  第二章 税控装置的始初化、数据处理
  第五条 新安装的税控一体加油机和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以下简称税控加油机)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组织防爆、计量检定合格后,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控初始化,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税控加油机周期检定的用油量,按照有关规定,由质监部门的检定人员签字认可;加油机维修的检定用油量,由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加油站对加油机进行自选检定的用油量,由主管国税机关和质监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共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