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4-30 穗国税发〔1999〕2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10〕3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我局税政业务会议研究,现对
增值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的问题
按
增值税有关规定,销售货物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纳税人销售货物结算方式确定,不能仅以发出商品时间或开具发票的时间确认。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发出商品与开具发票的时间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应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以开具发票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有关代理进口业务纳税的问题
对于纳税人委托代理进口货物,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32号文的规定予以抵扣进项税额。货价部分的境外发票,可由委托方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作记帐核算凭证,代理方将境外发票转与委托方,无需再就货价部分再开具发票。
对海关完税证只注明受托方名称的,受托方应作为纳税人,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税,对收取的手续费应并入销售额一并计征
增值税。
三、关于水电费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
多个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用一个水总表或电总表的,其
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摊,扣除按我局穗国税发
〔1996〕219号文规定的办法处理,上述纳税人收到的支付水、电费的服务业发票可比照其他收入发票,按我局
穗国税发〔1996〕219号文的规定处理。
四、关于收到交叉稽核复函处理的问题
最近,一些征收单位反映收到交叉稽核复函后,结果发现被查单位已歇业或注销的情况较多。对此,各征收单位应继续发函往被查单位的经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人歇业、注销的确切时间,收到复函结果后,对歇业、注销期间开出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
五、关于收到销货方税务机关确定为虚开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的函的处理问题
对于收到销货方税务机关发来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函,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92号
文关于对虚开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规定执行,一律不得抵扣税款。
六、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偷税款补征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