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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4-30 穗国税发〔1999〕2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10〕3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我局税政业务会议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的问题
  按增值税有关规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纳税人销售货物结算方式确定,不能仅以发出商品时间或开具发票的时间确认。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发出商品与开具发票的时间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应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以开具发票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有关代理进口业务纳税的问题
  对于纳税人委托代理进口货物,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2号文的规定予以抵扣进项税额。货价部分的境外发票,可由委托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作记帐核算凭证,代理方将境外发票转与委托方,无需再就货价部分再开具发票。
  对海关完税证只注明受托方名称的,受托方应作为纳税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税,对收取的手续费应并入销售额一并计征增值税
  三、关于水电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
  多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用一个水总表或电总表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摊,扣除按我局穗国税发〔1996〕219号文规定的办法处理,上述纳税人收到的支付水、电费的服务业发票可比照其他收入发票,按我局穗国税发〔1996〕219号文的规定处理。
  四、关于收到交叉稽核复函处理的问题
  最近,一些征收单位反映收到交叉稽核复函后,结果发现被查单位已歇业或注销的情况较多。对此,各征收单位应继续发函往被查单位的经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人歇业、注销的确切时间,收到复函结果后,对歇业、注销期间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
  五、关于收到销货方税务机关确定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的函的处理问题
  对于收到销货方税务机关发来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函,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关于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规定执行,一律不得抵扣税款。
  六、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偷税款补征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