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6-05-15 粤国税发[1996]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以下简称《通知》)已转发各地执行。现就《通知》中的有关问题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是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各级国税机关内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管好、开好、用好专用税票。
二、供货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专用税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时,须提供购货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三、各级国税征收单位在开具专用税票或分割单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企业及其销售的货物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开具条件。凡不按规定开具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的,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四、《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市、县外贸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级出口企业及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是指行政上隶属于外经贸委或外贸局,且专门为出口企业组织货物的企业单位。主管征税机关在审核确认此类企业时须要求企业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五、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92号
文的规定为:动植物油、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经过加工的毛皮、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桨、藤、柳、竹、草制品等。具体产品按国家税务总局编印的《
出口退税工作手册》出口货物退税税率表中点名的货物办理。凡未点名且不属农产品范围的货物,征税机关一律不准开具专用税票。对不按规定开具专用税票的,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六、出口货物开具专用税票的适用征收率及其征税办法:
1、适用法定税率17%的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依17%的40%计算征税并开具专用税票。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 ×17%×40%应纳税额 销售收入
2、适用法定税率13%(农产品、煤炭除外)的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依13%的40%计算征税并开具专用税票。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 ×13%×40%应纳税额 销售收入
3、适用法定税率为13%的农产品、煤炭,按销售收入依3%计算征税并开具专用税票。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 ×3%应纳税额 销售收入
4、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加工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的,按法定税率17%全额征税并开具专用税票;属小规划纳税人的,按法定征收率6%全额征税并开具专用税票。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加工费 出口货物=×17%(或6%)应 纳 税 额 加 工 费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出口货物按征收率6%计征税款,并开具专用税票。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 ×6%应纳税额 销售收入
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货物名称”栏填写出口货物的具体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相同。
八、供货企业销售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