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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7-18 厦国税发〔2001〕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1〕54号)我局已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并转发,现再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再次结合我局具体实际,就延期缴纳税款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批复我局享有省局税收管理权之前,所有延期缴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