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关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26 粤国税发〔1999〕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实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税收财务政策以来,对扶持我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些政策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对现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税收财务管理政策规定作部分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在不突破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重50%的前提下,信用社可按照拓展业务需要、经营效益状况以及承受能力购建固定资产。审批权限确定如下:
(一)购置业务经营中必需的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单台(套)五万元以下的,由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局)审批;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的,报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二)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危房改建、扩建、门面装修等费用以及经有关部门确认不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营业性用房及库房进行改造、翻建、维修加固所支付的费用,准许在成本中列支。单宗(项)的审批权限为:十万元以下的,由县局批准;十万元(含十万元)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