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4-07 穗地税发〔2004〕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有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
〔2003〕348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有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
〔2003〕1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83号
,以下简称83号文)第二点规定,我市执行的具体操作如下: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非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经批准经营经济适用住房,其取得的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分别按15%和3%的销售利润率计算预计营业利润额。
(二)2003年度“预收帐款------预售开发产品收入”的期末余额暂不予预计营业利润额,待其预售开发产品完工时再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预售开发产品收入按
83号
文的规定处理。
(三)当期有预售开发产品收入或有预售开发产品完工的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1.纳税人当期只有预售开发产品收入,没有预售开发产品完工的:
应纳所得税额=﹝当期预售开发产品收入×;15%(或3%)+当期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