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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6-17 粤地税发[2009]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落实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要求,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正确确定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规定,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30号文第三条所述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之一中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规定,在具体征管中,可以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虽设立账簿,但账册不完整或科目设置混乱而不符合一般会计核算惯例;
  (二)虽设立收入账簿、收入科目,但收入凭证残缺不全,不能准确核算经营业务活动的利益流入;或虽收入凭证齐全,但收入核算混乱,不能准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不能正确区分不同施工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虽设立了成本费用科目,但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额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或虽成本费用资料齐全,基本能使用合法凭证入账,但不能正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界限的,或直接成本不能做到按施工项目进行归集、分配等规范核算,从而不能准确核算施工项目成本。
  二、加强查账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如业务量正常但常年亏损或常年介于盈亏临界点、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但税负常年低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水平或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建筑安装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的水平确定,其中对发现使用假发票情况突出的企业,按照不低于15%的应税所得率的水平确定。
  实行按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