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5-01-04 穗地税发〔200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7]6号 )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部分局属单位和企业在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4〕66号
,以下简称66号文)和《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4〕90号
,以下简称90号文)过程中提出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市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
66号
文第一(三)2点公式中的“当期预售开发产品完工部分结转的预售收入”,仅指属于2004年1月1日后取得、且已按15%或3%的销售利润率计算预计营业利润额并入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预售收入。
二、为免重复征税,
66号
文转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