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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9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8〕39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 ( 鲁政发〔2018〕30号)和《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若干意见》 ( 鲁政发〔2019〕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1.降低用工和进出口成本。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将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在现行费率基础上降低50%,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严格执行口岸政府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2.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对一次性裁减50人以上的企业,由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举办专场招聘会,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

  3.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3年内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201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三险”扩大到“五险”。

  4.培育新业态扩大就业。支持创建市级家庭服务云平台,加强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建设,实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提升项目。鼓励创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协会等中介机构作用,支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以上由市、区(市)财政给予补助。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5.促进环境升级。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继续每年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奖补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完善贷款激励机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凭信用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并按规定贴息。

  6.构筑发展高地。鼓励市属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支持建设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奖补政策期满后,根据创业孵化效果继续给予最长3年的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7.落实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从2019年起,取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时限要求。遴选一批小微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创业训练营,市、区(市)财政给予补助。

  8.支持各类群体创业。鼓励在青高校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必修课,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相应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创建一批农村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举办创业大赛、创业展博会等活动。对评选的“双招双引优秀创业项目”“青岛市创业明星”“青岛市大学生创业之星”,市级奖励标准提高到10万元。

  三、强化培训提升就业

  9.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打造工匠之城。推动学科专业与“956”产业体系精准对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

  10.加强企业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市)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支持,补助金额由各区(市)确定;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将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纳入补贴范围。

  11.面向失业人员开展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培训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个月,补贴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聚焦重点群体促进就业

  12.鼓励大学生就业创业。将大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训政策范围扩大至在青高校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发挥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知名高校引领作用。对“海鸥行动”优秀创业项目在我市落地的,由市财政给予服务机构创业指导补贴。

  13.加强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开展登记失业人员和新增解聘人员就业专项指导,市、区(市)给予一定补助。2019年,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我市失业保险金2倍,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14.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我市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来青就业,按每介绍就业成功1人最高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5.做好台港澳人员就业工作。符合条件的在青台港澳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五、完善公共服务助推就业

  16.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民共享。推行“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模式,2019年年底前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全市通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关联业务实现一链办理。

  17.强化企业用工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用工招聘、人员培训、代理代办等服务。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以及用工量3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300人以上的重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区(市)设立就业人才服务专员,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

  18.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监控,防范并妥善应对规模性失业、欠薪逃匿、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六、落实责任保障就业

  19.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各区(市)政府要建立综合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本区(市)的就业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口岸办,市总工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海关、青岛银保监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等。

  20.强化基础投入建设。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加强就业扶贫与劳务对接合作,完善就业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支持智慧型公共就业载体建设,开展就业创业宣传和典型遴选,支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业务提升培训,实施公益性招聘活动,开展创业孵化载体评估认定奖补,打造就业创业培训网络平台,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21.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就业创业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围,对骗取、虚报、冒领就业创业资金的,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22.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制定实施就业创业政策,以及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过程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的,纳入容错情形,让干部“能作为、敢作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25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解读
制发机关: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成文日期:2019-04-26发布日期:2019-05-13索引号:00511755800000097000056编  号:青政发[2019]10号
  一、创业扶持政策

  (一)政策标题:一次性创业补贴

  内容概要: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领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服务对象: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办事程序:创业者通过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业务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并利用大数据核实和现场核实相结合方式,对创业实体是否正常经营进行判断。对需现场核实的,由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补贴受理期间和政策扶持期限内,各组织实施1次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经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政策标题: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内容概要: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在我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正常经营满1年且申领补贴时法定代表人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除创业者本人外,1名及以上职工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

  服务对象:小微企业。

  办事程序:小微企业不需提供申请材料,通过青岛就业等网办平台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由注册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三)政策标题: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内容概要:符合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及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根据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岗位数量,按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服务对象:各类创业实体。

  办事程序:创业实体通过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由注册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其中,创业实体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拨付至创业者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应先办理社会保障卡,再进行补贴申领;属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拨付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四)政策标题: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内容概要: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创业后解聘备案人员,以及本市户籍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农民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可申领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15万元;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可享受3年全额贴息。

  服务对象: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单位)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

  办事程序: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通过青岛就业网或到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申请,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到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到工商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贷款资格进行审核,申请人持经审核通过的贷款申请审核表,按规定办理反担保手续,到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创业者及时足额还清贷款后,由经办银行、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应贴息金额,经审批后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五)政策标题: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内容概要: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本市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的,根据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人数等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时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

  服务对象:在青岛行政区域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

  办事程序: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青岛就业网或到工商注册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资格预审。小微企业按照经办银行要求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后,持《借款合同》到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备案。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小微企业,及时足额还清贷款后,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应贴息金额,经审批后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小微企业。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六)政策标题:创业典型奖励

  内容概要:通过创业大赛、项目遴选等形式组织开展“双招双引优秀创业项目”“青岛市创业明星”“青岛市大学生创业之星”,对获评的创业优秀项目或典型人物,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服务对象:评选的“双招双引优秀创业项目”“青岛市创业明星”“青岛市大学生创业之星”。

  办事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双招双引优秀创业项目”“青岛市创业明星”“青岛市大学生创业之星”评选,对经评选的“双招双引优秀创业项目”“青岛市创业明星”“青岛市大学生创业之星”,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创业实体或创业典型人物的银行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七)政策标题:创业孵化补贴

  内容概要: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奖补政策期满后,根据创业孵化效果继续给予最长3年的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包括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基础奖补100万元,经评估后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给予基础奖补;绩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补贴前1年内创业孵化绩效,给予绩效奖补。

  服务对象:享受奖补政策期满的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区(市)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办事程序: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请创业孵化补贴,通过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网上申请,或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初审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信息化比对、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报单位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评估。复审评估无异议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复审评估后确定的补贴金额,填写《创业孵化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八)政策标题: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内容概要: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的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服务对象: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办事程序:申请人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开发“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功能模块后,申请人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在线提交申请。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就业创业证加盖税收优惠戳记或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标注,申请人据此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1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一)政策标题: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内容概要: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服务对象: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

  办事程序:用人单位不需提供申请材料,填写承诺书后通过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全程网上办理。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业务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并利用大数据核实和现场核实相结合方式,对招用人员在岗情况进行判断。对需现场核实的,由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补贴受理期间组织实施1次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经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政策标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内容概要: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扶贫协作地区(甘肃陇南、贵州安顺、河北邢台、山东菏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青岛用人单位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可按每介绍1人10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服务对象:青岛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办事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需提供申请材料,通过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全程网上办理。由注册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2020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场管理处

  联系电话:83668005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三)政策标题: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内容概要:青岛行政区域内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自与符合条件的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服务对象: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办事程序:申请单位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