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中心关于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4-29 粤注税发〔200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1999]79号)、《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4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事务所执业,也不允许执业注册税务师以个人名义受理业务。执业注册税务师因故离开原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事务所(或新办事务所)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办理转所手续,应提交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格式附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2004年以后没有)原件、身份证原件、经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原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股东名单复印件)。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办理转所手续,原则上由本人亲 自办理,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代办,需出具委托函(格式附后),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下列人员不得办理转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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