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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9-17 厦地税发〔2009〕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涉及项目信息变更的审批取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落实全省及我市的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工作,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市局。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8号)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业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建筑业税收管理是以我局征管系统建安税收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建安模块)为依托,以单位和个人承建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统称建筑安装劳务)项目为管理对象,以建筑业统一发票为控管手段,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实现对建筑业税收的实时网络监控,为征收、管理、稽查和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的管理过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包是指从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甲方,下面统称发包方)直接承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分包是指从工程总包方或分包方承接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重大工程是指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工程是指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在5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工程。零星工程是指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工程。
  本办法条款中涉及金额及数字时,条款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 建筑业纳税人认定管理
  第三条 建筑业纳税人的认定。建筑业纳税人是指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劳务或临时发生建筑安装劳务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以上所称主营业务是指近三年来该项业务年均收入占年均总收入30%以上的业务。
  对符合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建筑业纳税人认定。为便于管理,对临时发生建筑安装劳务、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单位和个人不进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其发生的临时建筑安装劳务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按非登记项目申报和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第四条 建筑业纳税人办理认定的内容。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包括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和建筑业纳税人建安税收申报方式的认定。
  第五条 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被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进行建安基本信息登记,纳入建安系统进行管理。
  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变更。
  第六条 建筑业纳税人建安税收申报方式的认定。建安税收申报方式是指建筑业纳税人通过厦门市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网站)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办税大厅)申报建筑业税收的方式,分为三种方式。一是汇总申报,指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建筑业税收时按税款所属期汇总所有项目申报,未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单位或个人适用于此种申报方式;二是按登记项目申报,指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建筑业税收时按登记的工程项目分别申报各项目的建筑业税费,经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并且所承包的全部工程项目都已进行登记的适用此种申报方式;三是混合申报,指同时使用上述汇总申报和按登记项目申报两种申报功能申报税费的申报方式,经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且既有不需进行登记的工程项目也有按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工程项目的,适用此种申报方式。
  第七条 对不再以建筑安装劳务为主营业务且已登记的工程项目全部为完工已结算或非结算注销状态的建筑业纳税人,经纳税人申请,取消该纳税人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第三章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第八条 对已完成建筑业纳税人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其承揽的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但存在分包的,应当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第九条 本地建筑安装企业总包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被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本地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本地建安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的,必须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自行在网站进行项目信息的登记。承揽的工程项目属零星工程且不存在分包的,可以不登记。承揽的工程项目属重大工程的,应当先在网站办理项目信息的预登记,并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确认登记:
  1.《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
  2.《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可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复印部分关键页面);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
  第十条 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总包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外来建安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或外来报验登记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填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至办税大厅办理工程项目报验登记手续,同时提交《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
  如果该外来建安企业承揽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报验时不需进行工程项目登记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可直接到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按非登记项目申报和代开发票。
  第十一条 个人总包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个人承揽的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持《建筑安装合同》、《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按区局立户,一个人在一个区局只能办理一户临时税务登记。管户分配后,个人临时户填写《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后由税管员办理建筑业纳税人认定,视同本地建安企业进行管理。个人承建的单项工程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直接到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按非登记项目申报和代开发票,不需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第十二条 总包项目登记的其他规定。
  工程项目发包方如果是部队、政府临时机构、外地公司或者其他在我局征管信息系统无记录的单位或个人,项目登记时发包方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填写各区局自行设定的建安业公共户名称及税务登记代码。
  特殊项目(甲方代扣项目)由项目总包人进行总包及各级分包项目登记。
  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时应先进行项目登记,项目登记时发包人和总包人均为纳税人本人。
  第十三条 总包工程项目登记信息的变更。
  建筑业纳税人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后,如果合同(预计)金额、项目经理、质式结构、建筑面积、开工日期、施工期限、甲供材料金额等工程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实际发生变更后30日内在网站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项目登记信息的变更。如果登记的工程项目属重大工程的,在网站变更上述信息后,建筑业纳税人还应同时填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并提交《建筑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明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手续。一般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变更可由建筑业纳税人直接通过网站自行变更,但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变更后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或合同金额由50万元以下变更到50万元以上的,应当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手续。变更后的合同金额不得小于下一级分包工程的合计金额,也不得小于已经开具建筑业发票的累计金额。如果需要变更已登记项目的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经审批后办理变更。
  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项目登记管理。工程项目总包人应在本级工程项目登记信息生效立档后,再对二级分包项目信息进行预登记。二级分包单位核实确认总包单位所登记的本级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后,该分包项目信息生效立档。如果分包单位的本级分包项目还存在下一级分包,则由分包单位继续添加下一级分包项目信息;依次类推,不能越级操作。
  分包项目登记和变更,无论金额大小,都不需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分包方如果是外来建安企业或个人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分包工程项目信息确认。
  如果分包方是个人且该人员未在我局系统中登记过个人信息或办理过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需持《个人信息登记表 个人办理》表格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办税大厅先办理个人信息登记,上一级施工单位再进行分包工程项目登记。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状态和工程项目状态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的状态分为在建、停缓建、完工未结算、完工已结算和非结算注销等五种。在建状态是指工程项目处于正常建设状态;停缓建状态是指因建设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处于停缓建设状态;完工未结算状态是指工程项目业已完工但价款未完全结算或税收事项未清理完毕;完工已结算状态是指工程项目业已完工,所有涉税事项已清理完毕;非结算注销状态是指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未结算而直接办理注销。
  工程项目登记后系统默认的项目状态为在建,工程项目状态如有变更的,由各级建筑业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视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1. 需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停缓建”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在收到工程停缓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费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停缓建”(停缓建的项目不能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已办理停缓建需要续建(即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停缓建”变更为“在建”)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续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税管员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工程项目续建的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在系统中进行续建登记(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停缓建”变更为“在建”)。
  2. 需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完工未结算”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在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90日内向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完工未结算”(完工未结算的项目仍可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3. 需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完工已结算”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工程结算书、工程验收报告等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款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同时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完工已结算”(完工已结算的项目不能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4.需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非结算注销”的,建筑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费和发票,同时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非结算注销”(非结算注销的项目不能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建筑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应将所登记的工程项目状态变更为“完工已结算”和“非结算注销”。
  第十六条 建筑业纳税人登记的工程项目信息与纳税申报、发票开具、退税办理等功能紧密相联,项目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