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4-09 穗国税发〔2004〕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3〕247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行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维护税收秩序,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效率和水平,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建立征纳双方诚实守信、互尊互重的新型征纳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单位务必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国、地税各单位应加强合作,密切评定工作的协调,要结合实际,以办税服务厅为阵地,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多渠道、多形式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努力提高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推进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健全机构,切实加强对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
(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成立广州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
(二)市评审委员会分别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市评审委员会实行轮流主持召集制度,2004年的首次评审工作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主持召集
(三)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分局、“三区两市”地方税务局要分别成立
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小组,并联合成立相应的
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加强对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行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单位在组织开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过程中,要按照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和评定精神,充分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认真研究、加强协调,不断增强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证评定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一)对于全市首批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评定工作市国税系统采取由各单位推荐上报,市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定的方式进行。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市地税系统上年度申报纳税信誉等级A级的纳税人,由市评审委员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万进行评定;以前年度评为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则由相应的地税征收单位核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各单位应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辖区内实行所得税查账征收,符合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评定条件的纳税人名单上报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广州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定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1日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期,各区、县级市的联合评审委员会必须于评定年度的3月20日前完成评定工作。
(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