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宁地税发(2010)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 宁地税规字[2011]1号 )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10]39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征率
我市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仍按《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
宁地税发(2009)134号
)规定执行。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在省局未具体明确前,市局开展相关工作的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我市现行的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另外行文明确。
三、 关于计划安排
为加强对工作的统筹,有效推进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开展,市局将加强
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管理,并对各单位计划执行情况纳入“三个一流”绩效考核。
清算计划按照应清算项目和可清算项目分别下达,对在2010年6月底前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情形的应清算项目,清算面要达到100%,对可清算项目的清算面要求将另行通知。
四、 关于重点清算审核项目
在计划完成清算的项目中,除已经明确的重点清算审核项目外,将再选择一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开展重点清算审核。对重点清算审核项目要作全面剖析,形成清算案例,在12月15日前报送市局。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