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1-16 穗国税发〔200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 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6〕110号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通知
》的各项管理规定涉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穗国税发〔2006〕20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则仍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
通知
》第二(一)点的审批权限,对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
通知
》 第三(三)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和第三(四)点申请程序如属于省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四、对减免税没有期限及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但对纳税人的经营期有期限的或相关“许可证”、其他相关“合同”等有期限的和对《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