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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函[2003]443号 2003-9-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税收服务,现就其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初次资格由省局审批。
二、凡领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纳税人,应尽快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资格手续,并提交下列需查验的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申请减免增值税的书面报告;
(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四)软件产品申报认定资料(见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山西省机电行业办公室晋机电[2003]6号文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进行核实并提出核实报告。
对于初步认定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由纳税人填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税收征管规程JM001-总局99年版)一式四份,并将软件产品名称填人《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理由”栏内。县级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并加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