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26 厦地税政三〔199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
〔1998〕034号)转发给你们,各基层局要坚持“税费一起抓”的方针,加强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管工作,确保
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时足额入库;对1998年1月1日起新增娱乐业与餐饮业兼营的缴费人,其娱乐业收入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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