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2]62号 2002-4-15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3)》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1]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是指在《通知》第三条确定的房地产销售之前所收取的购房款。
二、可售总成本费用与实际发生总成本费用的差额,在工程项目结束当年调整成本费用;预提的配套设施费与实际发生的配套设施费的差额,在配套设施工程结束当年调整成本费用。
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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