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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29 陕地税发〔1998〕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统一规范和加强地方税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地方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机关发给的《代扣代收税款证书》所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的权限范围,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代扣代收税款。

第六条    税务机关在审查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提供的有关证件时,对有根据认为纳税人依法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应要求其同时领取、填写《申请代扣代收税款审批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审批。

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和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领取填写《申请代扣代收税款审批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审批。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依法不办理税务登记,但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行政、事业、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都必须下发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规定的文件,告知其发生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第八条    地方税务局(分局)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申请代扣代收税款审批表》按规定审批后,应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证书》。《代扣代收税款证书》必须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委托代扣代收税款的权限范围,包括:税种、税目、应税项目或代扣代缴、代扣代收环节、申报期限、缴库方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及代扣代收手续费标准等。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因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发生变化而改变税务机关要求其代扣代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