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4-15 粤国税函〔2008〕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省局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以下简称《
办法
》)要求,做好对汇总纳税企业的宣传,及时全面掌握所在地总、分机构的户数和名单等情况,加强对总机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的辅导,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报送《分配表》。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时收到《分配表》的,要严格按照《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