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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6-29 粤地税发〔1999〕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六、对所属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完全由集团公司承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9〕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操作办法仍按省科委、省地税局粤科成字[1997]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