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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转发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转发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1-05 粤国税发[200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1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国家税务局与省交通厅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根据全国部署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费改税工作会议精神,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车购办)代征车辆购置税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其印章的使用是在征税专用章栏内盖上"代征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在正、副本的正面骑缝处的中央盖上"XXX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印章。在正、副本正面征收机关名称栏内打印"XXX车购办",经办人签章栏可打印经办人编码代号。

二、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范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