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补充通知
2007-12-17 粤国税发〔2007〕24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及有关规定,省国家税务局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对《通知》有关内容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删除下列文件:
(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01号);
(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82号);
(三)《
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3〕35号
);
(四)《关于加快全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进度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369号);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