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2-08 粤税明电〔1994〕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国税明电[1994]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小规模企业",系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不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企业,不属"小规模企业"。
二、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需要由税务所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其企业所在地税务所提出申请,经税务所加具意见报县(市)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到企业所在地税务所办理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宜。
上述所称"期限",暂定为一九九四年底止。
三、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应指定专人到税务所办理有关代开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