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1999〕185号 1999.08.11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冀国税函〔2007〕147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减免
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
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管理,确保各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的贯彻执行,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
〔1999〕9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审批管理办法。
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的开办初期减免税和特定行业或企业的减免税,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的减免地方所得税,均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审批管理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减免
企业所得税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具体范围包括:
1.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
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减免
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4.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的地方所得税。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