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行业检查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0-09-2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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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行业检查办法》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督促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4号)、《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税务师行业检查(以下简称“行业检查”),是指检查机关每年组织开展的对广州市地区内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执业质量、遵循执业基本准则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 检查机关是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包括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局注税中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及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征管局”)。
第四条 市局注税中心,负责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检查工作的制度订立、组织实施行业检查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局落实行业监管职责。
征管局由征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安排行业检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业检查应当遵循监督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行业检查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 行业检查的内容、形式和方式
第七条 行业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及其业务工作底稿
(二)事务所遵守行业管理要求的有关情况,主要是指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办理执业资质备案、涉税鉴证资质和业务备案等情况。
(三)事务所内部治理及质量控制情况
(四) 根据行业监管目的和要求,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行业检查分为年度全面检查、日常检查、业务检查等三种形式。
第九条 年度全面检查是指按照市局注税中心统一制定的年度检查方案,由市局注税中心组织实施对上一年度全市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进行执业资格、执业行为、执业质量、遵循执业基本准则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第十条 日常检查是指市局注税中心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的日常检查。
第十一条 业务检查是指征管局对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以及纳税评估、稽查案件等关联的涉税鉴证报告进行的检查。
第十二条 检查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取的检查形式,既可以单一形式开展,也可以合并形式开展。
第十三条 行业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事务所的执业情况介绍;
(二)查阅事务所的涉税鉴证报告及业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它相关书面资料;
(三)通过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查阅涉税鉴证业务数据;
(四)查阅有关鉴证业务电子文档;
(五)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年度全面检查和日常检查程序
第一节 确定检查任务和计划
第十四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结合上级部门下达的检查任务、检查要求以及行业管理实际和征管局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收集、反映的问题确定检查任务。
第十五条 市局注税中心除执行上级部门下达的检查任务外,可根据以下线索确定检查任务:
(一)《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提示异常的事务所;
(二)征管局开展的企业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和执法、对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鉴证报告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务所;
(三)稽查局反馈的涉嫌为被稽查企业出具虚假不实鉴证报告的事务所;
(四)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员、规模明显不匹配的事务所;
(五)被投诉举报或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共媒体曝光的事务所;
(六)市局注税中心日常管理中发现需要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依据和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
第二节 检查准备
第十七条 实施行业检查前,由市局注税中心确定检查人员。行业检查应当建立相对稳定的检查人员队伍。
第十八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检查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第十九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与检查人员签订承诺书,确保检查人员在执业检查中履行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基本执业准则。
第二十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根据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制定《行业检查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
(三)检查内容;
(四)检查资料,包括鉴证报告的防伪报备号、被鉴证企业的名称、有关档案资料、电子数据等;
(五)检查发现的问题;
(六)被检查单位确认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实施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检查的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事务所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