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5-17 穗国税发〔2004〕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据了解,我市部分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耗用的水、电,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直接取得供水、供电部门开具的发票,而由水、电总表方向其分摊水、电费,纳税人使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抵扣方式与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不相一致。为加强
增值税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经市局研究,现将上述转售水、电情况的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
增值税;同时,取消使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分表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凭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总表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二、对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总表纳税人,可以视同新办企业按照《广州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穗国税发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