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2-27 粤国税函〔2004〕6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7〕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确保发票印制工作安全运作,提高
发票管理水平,根据
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国税系统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税系统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确保票证印制工作安全运作,提高
发票管理水平,根据
发票管理以及发票防伪用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全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厂、防伪专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防伪软件信息、带有发票监制章的印版等一切用于发票印刷生产用的专用物品,以及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专用品。
第三条 发票监制章由省局(征管处)按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并下发给各市国家税务局
发票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全省国税系统使用的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由省局征管处审定,票证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工作流程。对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实行严格的计划供应定点管理,专用品经营点按管理需要由省局确定。
第五条 发票承印厂所需防伪专用品必须凭当地(地级市)税务机关
发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