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7-22 厦地税发〔2002〕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9〕8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
闽地税征〔2002〕1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取消限额供应发票问题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征管及做好1999年下半年定期定额户定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征
〔1999〕24号)有关规定,我局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户(简称双定户)取消了“定额加发票”的征收办法,对双定户每月原则上按核定定额的票面总额供应发票。据了解目前仍有个别单位实行“定额加发票”的征收办法。在此重申:
(一)个别区局对双定户实行“定额加发票”征收办法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从8月1日起取消“定额加发票”的征收办法,并要求对双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