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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2-31 桂地税发〔2002〕2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3〕167号规定,第十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5〕294号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 、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7〕9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凡是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按年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受理减免税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作放弃权利处理,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第五条 纳税人越级申请减免税的或不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般性的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度、金额等;
2、减免税所属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3、减免税所属年度或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相关企业行业、项目补充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项目、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技术性收入减免税需报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转让登记证明;销售收入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表。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认定证书或文件;
3、受灾企业:受灾资产损失明细表,资产损失情况证明以及保险赔付单证;
4、民政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人员名单,残疾人证书,民政企业年检合格证书;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表、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表。
5、校办企业:校办企业年检合格证书、上缴学校经费缴款凭证、学校出资证明;
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时间情况表,下岗、失业、富余人员身份证明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