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3-16 粤国税发[1995]0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管理,去年9月份省局以粤国税发[1994]024号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所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申报的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以及动用抵扣税款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核实。这项工作经过全省各级税务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全省清理核减期初存货已征税款24亿元,核减已申报动用抵扣税款15亿元。目前清理核实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据最近上报的数字统计,全省未核实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40亿元,占应核实总数的23%,未核实的已动用抵扣数12.7亿元,占已抵扣总数的27.3%。为切实加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进一步搞好清理核实工作,堵塞税收漏洞,省局重申如下:
一、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的,一律不得抵扣。对未经核实就予以抵扣的税款,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负责查补追缴入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凡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