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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6-23 厦地税发〔2003〕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9〕8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随着经济发展变化,各行业的盈利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市局2001年核定的所得税带征率,与企业实际盈利水平不相符合,各基层局在执行中也反映存在一定问题,要求市局予以调整,以利加强税收管理。经过全面系统的调查测算和广泛征求基层局意见,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结合落实起征点和定额调整时机,适当调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下表),请遵照执行。
  销售不动产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 厦地税政二〔2000〕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