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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9-14                                    粤税发[1994]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确保新税制的顺利实施,省局制订了《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下称《办法》),并经全省各市税务局长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干部学习,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重要性的认识,掌握稽核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要求。还要把主要内容通知到一般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工作中要严格按《规定》的要求执行,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

  1、《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

  2、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编码说明(略)

 

 

《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避免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及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对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填开的专用发票和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专用发票,均要按照规定录入计算机进行稽核。

  二、专用发票分三个层次进行稽核:销、购货方均在同一县(市)的,由县(市)税务局稽核;销、购货方均在同一市(地级市)内的,由市税务局稽核;销、购货方跨市(地级市)而在省内的,由省税务局稽核;销、购货方跨省的,按国家“系统工程”的要求稽核。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依据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含红字存根联)填列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申报表》及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含红字抵扣联)填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申报表》;

  2、申报所属月份内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四、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是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内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包括作废的专用发票)存根联:

  1、当月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按原装订整本报送。

  2、一本发票当月领购未用完的,当月可不报送,待以后月份用完后再报送,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超过半年仍未用完的应报送,未用完部分注明作废。

  3、每本专用发票均应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其中“号码”栏,填写当月上报的本数中该本的顺序编号。

  五、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是纳税人在申报期所属月份内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第三联)。纳税人报送的扣税凭证按以下规定装订:

  1、按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因退货或折让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抵扣联的顺序排列。

  2、每25张专用发票抵扣联装订成一本,不足25张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抵扣联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自1至25。

  3、每本均应加装封面,并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封面格式附后)。

  六、主管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专用发票,也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装订,并自行填列《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申报表》。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备注栏内分别注明本期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和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本数、总张数。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的汇总申报表及相应的凭证原件后,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

  1、凭证原件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

  2、实际收到的本数、张数与申报的本数、张数是否相符;

  3、填报的各申报表与凭证原件是否相符;

  4、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扣税凭证的字迹是否清晰;

  5、凭证原件封面内容是否填写正确齐全。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后方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盖章,并在申报表上签字。

  九、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作如下处理:

  1、将审核后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申报表》与征收单位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申报表》一起,汇总整理,每四十张装订一本,按月份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式样附后)。

  2、将审核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申报表》汇总,每四十份装订一本,按月份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式样附后)。

  3、每月15日前将以上资料送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