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8-11 粤国税发〔2005〕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73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76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计划及时安装“以进控销”软件,并按本《
通知
》要求从2005年7月份(税款所属期)起对加油站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二、各级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必须在“以进控销”软件内建立完整的成品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的档案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已认定为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