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1-30 粤地税函[2003]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第三、第五、第六、第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自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从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对新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是重视和有成效的,依法办税,注重程序,提高效率,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已成为共识和准则。但由于新实施细则涉及
征管全过程,许多条款在具体操作中弹性较大,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配套办法却一时难以出台。因此,出现一些地方对部分条款理解不尽一致,产生新旧细则衔接不到位等问题。为确保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正确贯彻落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确保新实施细则落实到位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涉及税收
征管的各个环节,是规范税收管理的法律依据,各级地税部门要在前段工作基础上,针对本地人员素质和执法状况等实际,继续采取有效形式,加强全员以及分类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有效培训,提高广大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执法能力,努力使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真正成为税收行政执法的规范。
二、及时清理逾期文件,做好新旧实施细则衔接工作
各地要结合学习贯彻新实施细则的工作,对原有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新进行确认,凡与新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不论全文或单项条款都应停止执行或尽快清理;凡需清理的文件,由原制发或牵头制发的单位、部门自行清理,并应将清理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书面报告或通告。清理后,因业务衔接或规范化管理需补充新的制度办法的,应依法规范及时修订补充,确保工作连续性。确需突破现有
征管工作规程以及需要省局明确的问题,应主动请示省局,在省局未明确之前不得自行其事。要通过清理文件的形式,进一步增强遵纪守法的观念,切实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三、完善纳税申报方式审批问题
根据新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可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实行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方式的审批条件和范围,可由各市局按现行制度办理。即邮寄申报以纳税人填写的《邮寄申报申请表》为税务机关审批依据;数据电文申报以《电子申报申请表》为税务机关审批依据。 根据新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电子申报纳税人纸质报表的报送期限,暂定每半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次,半年各期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各市局可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同时,新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据此,对双定户简化征收的办法,可由各市局结合实际制定,报省局批准后执行。
四、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问题
新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必须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为此,各地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业务时,应按新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材料,并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理由中详细说明当期货币资金的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同时报送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从严掌握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凡未能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或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后提出申请的,各地不得受理和上报。否则,省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擅自违法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办法省局将另行制定下发。
五、承租人、承包人纳税管理问题
根据新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具有纳税主体资格,应依法纳入税收管理。有关事项暂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发生发包或者出租(包括续期、变更承包等)的,应当于签订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后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二)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协议后30日内到发包、出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未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按照新
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承包人、承租人应当对承包、承租项目独立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需要领购和开具地税发票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和核销。对帐册不健全、规模较小的个体承包人或承租人,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从高核定其定额,督促其尽快建帐。
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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