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1989-10-04 (89)粤税三字第0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局
〔1989〕国税地字89号《
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企业用地的特点,现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征免
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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