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2003-10-29 厦地税发〔2003〕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9〕88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2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不符合《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单位)’”规定废止;第2、3、4项失效;第二条第(二)款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1号
,并附《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
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0号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货物
运输纳税人的分类与认定管理
(一)纳税人的分类与认定
对从事公路和内河货物
运输业务的纳税人,由各基层局区别以下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或“代开票纳税人”。
1.货运企业自有车船自主经营(即未对外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符合《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以货运企业为纳税人,对自有车船部分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不符合《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单位)”。
2.货运企业对外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自有车船和挂靠的车船,符合《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并同时具备《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条件的,以出租方、出包方、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并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货运企业对外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车船和挂靠的车船,不具备《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其对外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车船按车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单车、船)”。
3.货运企业既有自有车船,又有挂靠车船的,按上述标准分别认定;如划分不清的,均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
4.符合《认定办法》第七条认定标准的个人,应按车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单车、船)”。
(二)认定证书编号
《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单位)》和《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单车、船)》的证书编号为:“地税局代码(7位)+年月日(8位)+证书代码(1位)+顺序号(5位)”。
1.厦门市区划调整后的“地税局代码”具体为:
思明区局:2350203;湖里区局:2350206;海沧区局:2350205;
集美区局:2350211;同安区局:2350212;翔安区局:2350213;
直 征 局:2350290;外税分局:2350291。
2.“年月日”为发证日期。
3.证书代码为:“0”自开票纳税人证书、“1”代开票纳税人(单位)证书、“2”代开票纳税人(单车、船)证书。
4.特殊情况:
(1)思明区局、开元区局、鼓浪屿区局
思明区局、开元区局、鼓浪屿区局的地税局代码统一使用新思明的地税局代码。
后面5位的顺序号采取分段区别的方法,即顺序号第一位:鼓浪屿区局以“0”为起始编号,思明区局以“1”为起始编号,开元区局以“2”为起始编号。
(2)杏林区局、集美区局、海沧区局
杏林区局的地税局代码按新的区划归属分别使用新集美区局、海沧区局的地税局代码。后面5位的顺序号采取分段区别的方法,即顺序号第一位:杏林区局顺序号均以“0”起始编号;集美区局、海沧区局顺序号均以“1”起始编号。
(3)同安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