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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