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1-14 厦国税发〔2003〕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涉外税收管理局、集美区国税局、杏林区国税局、海沧投资区国税局、同安区国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127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通知
》第二点“取消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批准的后续管理”规定,仅取消对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计提坏帐准备的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仍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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