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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税控系统管理有关规定,为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发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不涉及过渡期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相关发票使用情况的,应按本公告要求办理有关发票事项。

  二、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按照应税行为分类情况,参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附件1)选择适合本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即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事项。

  (二)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凭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2),向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并可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三)试点纳税人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发票票种和数量核定等工作后,可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系统发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但不得在2016年5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原增值税征收范围除外)。

  (四)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中的金税盘或税控盘的零售价格,增值税税控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向试点纳税人收取的技术维护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试点纳税人购买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试点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120小时)及离线开票金额(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2)范围内仍可继续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其开票方式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办理。

  (六)试点纳税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安全,金税盘或税控盘应与增值税发票分开专柜保管。试点纳税人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

  四、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gd-n-tax.gov.cn〉)下载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自然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我省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可通过新系统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fpdk.gd-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可通过新系统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fpdk.gd-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首页->办税服务->资料下载”)了解有关操作指引。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附件1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

应税行为

纳税人类型

国税供应发票种类

原地税供应发票种类

发票名称

开具方式

发票名称

开具方式

金融服务、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单联平推

网厅开票软件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两联打孔

网厅开票软件

企业冠名发票

企业自行开具

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单联打孔

网厅开票软件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电子(网络)发票系统

企业冠名发票

企业自行开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共有伍角、拾元(内含110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五种版面

生活服务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单联平推

网厅开票软件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两联打孔

网厅开票软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共有伍角、拾元(内含110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五种版面

企业冠名发票

企业自行开具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单联打孔

网厅开票软件

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企业冠名发票

企业自行开具

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电子(网络)发票系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共有伍角、拾元(内含110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五种版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定额发票

金额版本最大50元,最小0.5


附件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

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企业名称:(税务登记代码:)

你单位已具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资格,请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服务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服务热线电话­­­­ )联系购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专用设备,选派一至两名办税人员参加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费培训。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和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专用设备须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服务单位购买。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金税盘(税控盘)价格每个490元,报税盘(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是否购买)价格每个230元。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按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精神,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取得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由纳税人自行选择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专用设备兼容性、服务便利等任何借口向纳税人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请你单位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服务单位签署《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技术服务合同》,并监督其按合同中的服务承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

县级税务机关受理投诉电话:

市级税务机关受理投诉电话:



税务机关名称: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交纳税人,第三联交服务单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