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4-28 粤国税发〔2007〕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43号
)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立即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行清理,重新审核其免税资格,符合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免征
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含)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免征
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安装我省统一的电子申报软件系统。
三、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须在每月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抄税和“一窗式”比对。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从税务机关提取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导入电子申报软件系统,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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