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精简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9-10 粤国税发〔2002〕2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 ( 粤国税函〔2010〕386号
)规定,第一条第1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经2002年第3次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精简行政审批部分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授权审批的问题
省局授权下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的项目:
1、工业企业的个体经营者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
2、各市国家税务局离退休处级干部出国(境)审批;
3、内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核;
4、内资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确认。
上述审批项目的第1、2项,各地审批后报省局备案;第3项,各地审批弥补亏损额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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