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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6-27 厦国税函〔2005〕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厦国税函[2008]30号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现将加强我市商贸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商贸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
  (一)使用收购发票的商贸企业领购收购发票前,应该提供以下情况,税收管理员应对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1.基本情况;
  2.经营产品品名;
  3.预计月均收购产品品名、平均价格、总数量和金额;
  4.主要购销渠道;
  5.购销结算方式。
  调查资料既是审批领购收购发票的依据,又是作为一户式管理的有关内容,列入纳税人征管档案。
  (二)商贸企业领购千元版收购发票,由管理员负责审批;领购万元版收购发票必须经过管理科(分局)科长(分局长)和主管局领导审批。(只供千元版收购发票的企业,已售的万元版发票不予收回)
  (三)使用收购发票的商贸企业其购票方式一律限定为“验旧供新”。
  (四)千元版和万元版收购发票,“每次购票最高数量”限为1本,“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限为1本。
  (五)商贸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实行按月限量供应。各主管局应根据收购单位经营规模、收购业务规律,核定收购发票“每月购票最高数量”,万元版不得超过2本,千元版不得超过4本。超过前述规定数量的,纳税人要提供增加发票供应量的相应材料依据,经管理员进行调查核实后,再报管理科(分局)科长(分局长)另外审批;审批后管理员要将该纳税户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经营、纳税申报以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
  各主管局要加强发票审批后的用票监控、跟踪管理,管理员要根据用票人的经营情况、申报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数量特别大,每季度检查一次;数量特别大,且纳税申报、发票开具情况变化异常的,每月检查一次。管理员要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及时调整商贸企业的“每月购票最高数量”指标和发票的版面;对发现虚开和偷税等重大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并报经领导批准后移交稽查局查处。
  二、关于商贸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