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09-04 粤地税发[2000]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代理运输业务的适用税目和营业额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对从事代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
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