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11-25 厦地税函[2008]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规范汽车驾训行业的税收管征,现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账证健全、核算真实的承训实体,实行查账据实征收各项税款。
二、对账证不全、核算不实的承训实体,按以下核定征收:
每培训一名小车学员(按《考试科目二》人数)定额缴纳各项税款合计230元(其中:
营业税及附加定额160元;所得税定额分两种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50元、个人所得税2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户、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70元)。
每培训一名大车学员(按《考试科目二》人数)定额缴纳各项税款合计300元(其中:
营业税及附加定额220元;所得税定额分两种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50元、个人所得税3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户、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80元)。
三、承训实体取得驾训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以及拥有的房产、使用的土地,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税款;支付企业管理人员、教练员等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各管征局应根据各承训企业账证管理、核算情况,对